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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集中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2013-06-14点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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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田县集中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金融环境,维护金融稳定,推进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组建新田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为确保组建工作稳步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农村信用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作用,通过市场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全面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加快组建农商行步伐,增强金融服务经济的能力,加速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新田农村商业银行如期申报和顺利组建,在新田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唐  军
常务副组长:  刘玉林
副  组  长: 唐建明、龙军、聂朝飞、黄赞校
成      员: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农办、县司法局、县经信委、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金融办、电视台、人民银行新田支行、新田联社及有公职人员自借及担保不良贷款的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各乡镇乡镇长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小组,其中第一至第四小组为清收工作小组,第五小组为综合协调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第一小组由聂朝飞同志任组长,宋文斌同志任副组长,农办领导及各乡镇乡镇长和信用联社郑小明等同志为成员,负责村两委及村两委干部和农户贷款的清收。
(二)第二小组由唐建明同志任组长,郑水龙同志任副组长,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环保局等单位一把手和信用联社陆骥江同志为成员,负责工商企业贷款的清收。
(三)第三小组由龙军同志任组长,杨石昆同志任副组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一把手和信用联社郑土雄同志为成员,负责抵质押贷款及需要进入司法程序清收的贷款。
(四)第四小组由黄赞校同志任组长,周建明同志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一把手和信用联社刘燕春同志为成员,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贷款和国家公职人员自借及担保贷款的清收。
(五)第五小组由刘玉林同志任组长,彭晓军、骆月平、陆远见、乐天、王惠珍为成员。负责农商行的筹建和清收工作的协调。
 三、工作目标
(一)全县总目标:以2013年2月末表内不良贷款29200万元为基数,清收期间,净压缩27200万元,到2013年10月底不良贷款额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
   (二)各乡镇清收任务:清收范围原则上为各乡镇所辖地农信社网点的村两委及村两委干部的不良贷款和农户不良贷款。其中石羊信用社发放到三井乡的贷款由三井乡政府清收,联社营业部发放到茂家乡的贷款由茂家乡政府清收,联社营业部发放到冷水井乡的贷款由冷水井乡清收、骥村信用社发放到门楼下乡的贷款由门楼下乡政府清收。清收目标任务为2013年10底以前协助完成清收本单位、本单位干部职工自借及担保不良贷款的100%,协助完成辖区内不良贷款清收任务的90%以上。
(三)县直单位及省市驻新单位任务:清收范围为本单位不良贷款、本单位干部职工自借及担保不良贷款,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不良贷款和干部职工自借及担保不良贷款。清收目标任务为100%。
四、实施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3月1日至3月31 日):
1、县政府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2、以县政府的名义发布《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3、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组召开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专题会议,制订具体的清收工作措施。
4、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广播电视、手机报、发放资料等宣传方式,加大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宣传力度。
(二)清收处置阶段(2013年4月1日到2013年10月31日):
1、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良贷款的清收。严格按照“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限期偿还。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拖欠的不良贷款必须在催收通知书限定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对不支持、不配合清收工作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其单位行政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
2、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借和担保不良贷款的清收。严格按照贷款催收通知书规定期限还清贷款本息,否则,不予提拔、不予评优、不加薪、不晋级。目前已提拔任用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信用缺失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情况给予必要调整;对担保人和债务人为公职人员,在限定期限内未归还欠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工资由所在单位或财政扣划还贷(留给基本生活费),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诚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人大、政协终止其履职权力。
3、切实加强对村组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对村组不良贷款的清收,要在全面清理核对的基础上,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债务。对村组集体有还贷能力的,要求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对以村组集体名义承贷、农户直接受益的贷款,要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将不良贷款偿还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受益人。对目前确无偿还能力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落实好债务,纳入“消赤减债”计划。    
4、切实加强对工商企业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对工商企业不良贷款特别是改制企业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帮助清收;对关、停、并、转的各类企业,要严格落实湘政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坚持“全额认债、债随物走、依法落实、担保优先、确保清偿”的原则,保护信用社的贷款债权,重新落实企业不良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5、切实加强个体、私营业主和自然人借款的清收处置。要采取多种办法,限期如数归还。在贷款催收通知书限定期限内未还清不良贷款的,全县各金融机构要共同对其在结算、贷款等方面进行制裁。工商、税务部门要暂锁定其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待还款后再恢复。
6、切实加强对需要进入诉讼程序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县人民法院要依法快审、快结;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要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执行到位。尤其是对赖账户、钉子户要敢于动真格,该拘留的拘留,该查封的查封,该拍卖的拍卖。要加大对暴力抗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3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总结清收工作经验,评选清收工作较好的乡镇6个(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评选清收工作先进个人40名。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经费安排
为保证清收工作顺利开展,每个工作小组各安排5万元作为启动经费,其中县财政安排2万元,县信用联社安排3万元。工作开展后,县信用联社从收回的不良贷款利息中提取一定的经费用于清收工作正常运转。
 1、第一小组清收经费。(包括清收工作经费,乡镇、村(居)干部误工工资、奖励资金,奖励办法由乡镇自行制定)。对完成不良贷款清收任务50%以内(含50%)的部分,按收回利息的5%提取;对完成不良贷款清收任务50%以上的部分,按收回利息的10%提取。
2、第二小组清收经费。按收回不良贷款利息的6%提取。
3、第三小组清收经费。对有抵质押的不良贷款,通过司法程序收回的按收回利息的5%提取;对无抵质押的不良贷款通过司法程序收回的按收回利息的10%提取。
4、第四小组清收经费。按收回不良贷款利息的6%提取。
5、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经费。按全县收回不良贷款利息的2%提取。
    六、工作要求
专项清收活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专项清收取得成效。
(一)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组定期召开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安排碰头会和小结交流会,明确重点,总结工作经验。
(二)县政府将清收不良贷款纳入绩效考核目标,相关单位一把手和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与县政府签订《不良贷款清收责任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把清收不良贷款专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议程,认真安排部署,切实狠抓落实。
(三)不良贷款清收小组有关单位要抽调专人参与,集中办公,原则上与单位工作脱钩,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服从安排。
(四)纪委(监察)、组织部门要积极督促债务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偿还不良贷款;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和阻扰清收工作的违法行为;法院要成立“快立、快审、快结”法庭和快执专项组,对清收期间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给予免除;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专项清收活动的开展。
(五)各清收组在清收工作中不允许人为调整利率,不得违规承诺和通风报信,不做任何妨碍清收工作的事。
(六)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每半个月对清收进度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县。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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