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富民之源。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全民创业工作,加快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湘发〔200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科学赶超、开发崛起、富民强市”的战略要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形成全民关注创业、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鼓励更多的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努力把永州打造成为以创业为本、以创业为荣、以创业为乐的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
通过4年(2011—2014年)的努力,力争每个县区建立一条创业街,一个创业园,市本级要建立3个创业园,创业培训6万人,培育企业家、创业者2.5万名,带动就业10万人,全市发放创业扶持贷款12亿元。通过积极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完善创业服务,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目标考核五大体系,把我市建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能人辈出、创业服务配套、社会充分就业的省级创业型示范城市。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9月—12月)。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创业工作的开展。市有关部门出台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各县区、管理区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完善工作措施,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将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报送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月—3月)。召开全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积极意义和创业优惠政策,宣传成功创业典型经验,努力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倡导转变就业思路、人人争相创业的新观念,大力培养勇于创业、乐于创业、善于创业的新时代创业精神,使创业成为人民群众的主动追求和自觉行动。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4月—2014年3月)。全面启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对照各项创建工作的要求,推进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4月—9月)。对创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找出不足,积极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创建成果。召开全市创建工作表彰大会,评选表彰“创业之星”等一批成功创业典型,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对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社会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创业群体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做好全民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各项创建指标的统计分析,迎接省对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验收评估。
四、创建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形成推动创建机制
1.建立政府推动的领导机制。成立永州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经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工商、科技、教育、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国税、地税、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统计、公安、司法、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凤凰园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统一标准,评价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室设秘书、指导、督查、宣传等四个工作小组,负责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日常事务工作。各县区、管理区要相应成立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形成纵向到底的政府推动创业的领导机制。
2.建立部门联动的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共同扶持创业的协调机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日常业务工作;负责创业基地审核认定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建立统一的创业保障体系,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完善灵活创业、就业人员和高层次人才的社保政策,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办法;负责做好创业后续跟踪服务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全市各单位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整合党员远程教育等培训资源,推动创业培训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活动氛围的营造;做好创业活动的宣传报导工作;及时报导创业典型;总结推介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经验。
市发改部门:负责将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更新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引导投资导向;配合做好创业项目库工作,及时公布创业指导服务信息。
市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创业基地建设,建立工业领域创业项目库,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发布会、企业对接洽谈会等活动;推动创业活动与提升先进制造业相结合,发展产业集群。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财政扶持政策,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落实各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工作经费,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
市农业部门:负责配合市财政局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抓好农业产业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园区建设;带动农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农民种养殖、农产品经销和加工专业户,实现自主创业,树立创业典型。
市工商部门:负责简化工商登记手续,降低创业准入门槛,落实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主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为各类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市科技部门:负责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实体;加快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推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建立科技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
市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配合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并落实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场地的用地在规划选址、用地报批予以支持,优先保障用地。
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创业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企业及时按政策法律法规办理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和城乡低保人员创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健全创业失败者优先救助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和完善在城市管理方面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配合和保障有关政策宣传工作的开展。
市统计部门:负责构建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负责做好创业活动中各项指标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进城创业落户的政策,为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执法环境。
市司法部门:负责为创业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市商务部门:负责强化招商引资,吸引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创业;规划指导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社会服务等企业创立与发展;建立利用外资创业项目库。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负责组织就业困难群体、青年、妇女、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广泛征集和开发创业项目,组织开展创业帮扶和后续支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金融支持。
凤凰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创业示范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企业入驻创业示范园,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优化全民创业环境
鼓励引导全民创业,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本着“能放则放、能宽则宽、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力求有新的突破。
1.工商政策
(1)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人员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人员进入。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人员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
(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建”字样,颁发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其它公司两年内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创业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4)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只要创业者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将商住房和住宅作为企业场所。创业者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内申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如确实无法提交房屋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的,可依据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房屋或土地归属证明文件,登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
2.税收政策
(1)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2)个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创业人员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其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免收证件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月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或经商办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兴办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残疾人自主创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3.财政政策
(1)建立创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开展创业服务和购买创业成果等。
(2)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功创业者,各级政府给予奖励。
(3)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确保担保基金规模年均增长5%以上,最大限度地保证申请者“应贷尽贷”。
4.金融政策
(1)大力支持创业项目。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2)加大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民间融资渠道,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形成全民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格局。
(3)建立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扩大担保业务和担保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扩大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市、县(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都要成立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创新小额贷款担保管理模式。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2011年至2014年全市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2亿元,直接扶持2.5万人创业,带动10万人就业。对自主创业失败的创业者,确因家庭困难无力偿还的,按照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原则,在每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10%的范围内,对逾期贷款债务给予一定的补贴。
5.资金补贴政策
(1)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农业科技示范园、市内各高校以及其他资源,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拿出专门经费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市本级最少建立3个,各县区最少建立1个。对符合条件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及企业,根据经营规模、投资额度等给予5000元至50000元的创业扶持补贴;对成功经营一年以上的,根据其经营状况、纳税金额、吸纳就业人数等情况给予最长不超过4年的每年1000元至10000元创业成功奖励金。孵化基地应帮助入驻创业者和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经营手续,帮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入驻创业者或企业减免一定数额的租金。
(2)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租金补贴、创业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给予创业租金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创业成功奖励;对帮扶企业成功创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奖励补贴。对初次创办企业的经营者,按照其纳税额的50%的标准,给予3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月的租金补贴。
6.土地政策
(1)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
(2)创业人员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符合条件的,可依法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创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创业,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征用(占地)手续。
(3)鼓励各类创业主体以集体土地入股方式进行创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供地。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创业主体按照《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集体土地入股的方式进行创业。
7.其它政策
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各项费用。创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对发展乡村旅游开发或“农家乐”项目的,有关部门在证照发放、税费征收等方面,参照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给予优惠扶持。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全民创业能力
1.完善培训机构。市、县(区)、管理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都要成立创业培训中心,按国际劳工组织规范要求,大力培训各类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创业者。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在校学生的创业教育,提高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
2.扩大培训范围。将创业培训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城乡各类劳动者,对已经创业者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3.提高培训质量。每年开设一到二期师资培训班或提高班,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采取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边培训边见习的教学方法,开展创业基础技能培训和项目开发培训,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4.创新培训模式。以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创业能力为目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优势,根据不同的创业形态,提供不同的创业培训模式。
(1)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计划(英文简称SIYB)。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对于尚未有创业意愿的人员,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对有创业的想法,但没有实践经验或知识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明确创业目标,选择创业项目,掌握开办企业的程序、方法和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培训;对已创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改善其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其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
(2)实施“大学生创业助力计划”。依托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组织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
(3)实施“青年创业计划”。依托各级团组织,针对青年创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构建帮助青年创业的分级培训体系,安排创业导师对创业青年进行一对一陪伴式辅导。
(4)实施“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依托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各类创业培训。
(5)实施“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依托各级妇联“妇女就业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对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妇女、农业富余妇女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妇女、返乡女农民工和女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
(6)实施“创办中小企业”计划。依托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高素质的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师资队伍,针对创办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展创办中小企业产业政策、工商、税务、财务等相关知识培训,提升其自主创业能力。
(7)实施“1+ X创业”计划。各部门结合自身优势,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探索“1+ X创业”培训,实现“帮一个人创业,带一群人就业”。
(8)实施“农村致富带头工程”。依托农业、科技等部门,结合农民创业带头人、星火计划带头人计划,开展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种植业和养殖业产供销等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经纪人。
(9)实施“克隆引智工程”。引进经济发达地区优质、新兴和具有创意的创业项目,特别是服务业、传统特色产业和农业类项目,成立加盟总部和“样板”实训基地,以“克隆”的方式复制创业成功模式,创业就业相结合,教学实训一体化,为创业者提供简单、实用、系统的创业辅导服务,提升创业成功率。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全民创业提供服务
1.完善 “六位一体”服务体系。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平台,在市、县(区)及管理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创业指导中心,不断提升创业指导中心功能,规范创业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六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六位一体”的创业帮扶机制,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 “一站式”服务,并逐步将创业服务延伸至社区、村组。
2、突出重点服务群体。在全市倡导全民创业,重点鼓励和引导以下各类人员创业:(1)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利用已经掌握的专业技术和创业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2)鼓励农民致富创业。树立“培育创业型新农民,建设创业型新农村”理念,围绕游客和市民需求,鼓励农民发展一批集餐饮住宿、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特色乡村饭店旅馆。结合农事季节和农特产品加工,鼓励农民发展农耕文化和观赏性、参与性较强的“农家乐”体验项目。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转变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3)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引导他们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投资创业,带头致富。(4)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才能和智慧,引导和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5)鼓励转业和复退军人再创新业。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引导城镇退役军人由安置就业向自主择业和市场创业转变,通过政策扶持实现自主创业。(6)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7)鼓励优秀人才来永州创业。鼓励吸引市外各类优秀人才带着项目来永州投资创业。鼓励永州籍在外人士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回永创业,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8)鼓励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业新理念,利用自身资本积累,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领域和新行业进行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大业理念,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3.完善创业专家服务团。要通过聘请政府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人员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求,采取会诊、出诊等方式,定期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技术、管理等服务,帮助解决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创业稳定率。
4.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项目开发和推介制度,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等专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资讯服务。要积极采取政府开发、社会征集、个人提供、有偿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项目采集,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特别是社区服务业方面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实行微机数据库管理。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5.提供用工服务。及时搜集、整理、发布用工信息,经常组织用工洽谈见面会,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人才去新创办的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6.提高行政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 “绿色通道”。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保障政策措施落实
1.建立一套完善的创建工作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创业活动指数、创业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对企业的贡献率、创业存活率、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培训效果、创业环境、创业满意度等,并将指标分解到各级各部门。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例会,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部署创建工作,研究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查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3.建立创建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实施动态管理。按月统计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季通报全市各级各部门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半年检查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情况,年终考评各项创建工作的完成情况。
4.建立创建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创建工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的绩效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奖惩兑现。
5.建立创建工作经验推介制度。对各级各部门创建工作中的先进做法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先进典型及时宣传和表彰,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分析和整改,确保创建工作全面落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持续深入开展。